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本市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本市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4 来源:山西省工程咨询协会 浏览量:956

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本市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6 浏览次数:1571

文 号:沪发改规范〔2021〕12号    发布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相关区政府:

《关于推动本市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各部门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推动本市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工作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  海  市  体  育  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0年11月2日


关于推动本市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工作

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本市村庄建设项目审批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指导意见》部署,按照本市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和“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对本市符合条件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以流程优化、内容简化、时限缩减为目标,优化项目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实效、节省报批成本,加快推进小型村庄建设项目实施。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循序渐进,确保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下探索完善优化审批流程和审批内容。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严格按照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项目布局,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坚持管用见效。务实便捷,结合各涉农区实际细化行之有效的操作办法,切实解决村庄建设项目审批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坚持合作协同。创新模式,依托“一网通办”平台,通过跨部门信息联通和业务协作,构建适应新时代特点的审批服务体系。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污水处理、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村容村貌提升等项目,其他小型村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上述范围内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单一项目投资额小于(含)200万元、合并项目投资额小于(含)500万元,并且用地面积不超过(含)500平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含)1000平米的,可以适用简易审批程序。单一项目投资额大于200万元、合并项目投资额大于500万元,用地面积超过500平米或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米,以及审批部门认定为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能源类项目,桥梁、医疗教育等房屋修造类项目,不得适用简易审批。

四、简易审批流程

1、项目投资审批

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和区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可采取统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等审批。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不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2、用地规划审批

适用简易审批且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展建设的项目可免于办理规划土地意见书,直接办理项目投资审批,再依次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放样复验后可开工建设。

适用简易审批且用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免于办理规划土地意见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在乡镇政府应主动向区规划资源局报备。如需办理不动产登记权证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适用简易审批但涉及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项目,应依照相关规定依次办理规划土地意见书、项目投资管理相关手续后,再申办农转用审批手续。

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项目,区规划资源部门可委托镇(乡、街道)政府办理规划资源审批手续,包括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资源验收。

五、做好招投标和竣工验收工作

1、工程招投标

所有村庄建设项目的工程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进行招标投标。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依法不进行招标。

2、竣工验收

村庄建设项目竣工后,已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由区规划资源部门组织验收;委托镇(乡、街道)政府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可由镇(乡、街道)政府在区规划资源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竣工验收,验收完成后报区规划资源部门备案;免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照项目类型在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镇(乡、街道)政府组织验收。

六、创新审批方式

适用简易审批的项目涉及到的审批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接入“一网通办”平台,与市统一受理平台对接,申请人可通过外网“一网通办”平台注册用户并申报。审批事项均设置上传归档功能,加盖电子印章,涉及到区级部门核发的批文、证书等,加盖部门印章。

七、发挥村民决策主体作用

实施村庄建设项目应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充分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项目需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同意后方可实施。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鼓励采用以工代赈的方式实施,项目法人可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开展建设。支持将政府投资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产权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承担管护责任,鼓励采取“门前三包”等形式,引导受益农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管护,确保小型村庄建设项目长期有效运行。

八、保障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统筹推进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各项工作,指导各区按照要求简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加快推动村庄建设项目实施。

各区要结合本区实际明确牵头单位和责任分工,结合本区实际优化细化审批流程。区级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立项审批、用地规划、竣工验收等环节简易审批工作,加强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有效防控项目风险,确保项目工程质量。

各区相关部门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市级相关部门联系,由市级部门提供实施指导。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梳理总典型案例,推广经验做法,增进村级组织、农民群众对相关工作的理解支持,为加快村庄建设项目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九、实施期限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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