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3月26日在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蔡汾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11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法制委、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修改,并对草案修改稿广泛征求意见。其间,赴天津、江苏及我省运城市进行了调研;邀请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根据调研、征求意见和论证情况,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2月27日、3月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先后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逐条研究、统一审议。3月16日,主任会议对草案进行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总体修改情况
草案初审稿共7章45条。经过反复修改,新增3条,删除第六章章名(法律责任),删除4 条,合并4条为2条。现草案修改稿共6章42条。
二、主要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
(一)关于城市更新应当坚持的原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在总体要求中明确,城市更新工作要做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坚持规划引领、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及坚持保护第一、应保尽保、以用促保和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初审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城市更新坚持的原则应当体现上述两办《意见》的要求。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建议予以采纳,对草案初审稿作出相应修改,即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二)关于城市更新规划实施体系
两办《意见》提出,建立完善“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划实施体系。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提出,要充分吸收我省现行有效做法,完善城市更新规划实施体系。论证中,也有专家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划的编制要求、审查和批准程序,促进城市更新活动规范开展。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建议对相关规定作细化完善,在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二条各自单列一款,分别对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三)关于自然生态景观风貌的整体保护
论证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城郊周边的山体、水体等自然生态景观是城市风貌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民记住乡愁的重要载体,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应当予以保护。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建议在草案中新增第十八条规定,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内部和周边山体、水体、植被绿化等自然生态景观风貌的规划管控,保护城市山水林田湖草的整体自然格局。”
(四)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应当遵守的要求
初审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初审稿第四条关于城市更新实施的要求过于原则,应当进一步细化。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根据两办《意见》提出的城市更新的主要任务,并吸收征求意见过程中对老旧小区整治、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作相应修改,并调整至草案修改稿第三章第十九条。
(五)关于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保护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多条意见提出,应当切实保护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及切身利益,避免公众参与流于形式。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单列一款,规定“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告;报送批准时,应当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单列一款,规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与相关物业权利人进行充分协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建议对草案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和立法技术规范等作必要修改,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经按照上述建议对草案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