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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6-04-24 来源:山西人大网 浏览量:1338

关于《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6年4月13日在山西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按照会议安排,现就《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高度重视城市更新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和政策法规”。2025年7月召开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明确要以“城市更新”为重要抓手,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明确了城市更新的具体任务,提出要加快推进城市更新相关立法工作。近年来,辽宁、江西、北京、上海、天津等5个省和直辖市,深圳、苏州等9个设区的市先行探索,制定了城市更新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过程

我省高位推动城市更新立法工作,将《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列为2025年正式立法项目。2025年,省住建厅深入学习领会中央文件精神,成立立法项目组,赴住建部对接,开展省内外调研,邀请知名专家研讨,积极借鉴相关省份经验,结合实际起草形成《条例(草案)》初稿。7月29日提交省司法厅开展立法审查,2轮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41个省有关部门、11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意见,在对反馈意见认真研究吸纳,对法条逐条讨论修改完善的同时,完成立法调研和立法论证协调,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11月13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1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法制委、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修改,并对草案修改稿广泛征求意见。其间,赴天津、江苏及我省运城市进行了调研;邀请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根据调研、征求意见和论证情况,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2月27日、3月9日,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先后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逐条研究、统一审议。3月16日,省人大法制委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6章42条。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九条)。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城市更新的概念、类别,实施城市更新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公众参与和激励制度。

(二)城市更新规划(第十条至第十八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省级住建部门要建立城市体检评估监测评价机制,市、县人民政府住建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城市体检评估,深入查找城市建设、发展和治理等方面的问题,为实施城市更新提供依据。明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片区策划的编制内容,构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片区策划的编制、审查、批准体系,切实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提出城市更新中历史文化保护措施,有效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建立完善城市设计、城市风貌管理、城市既有建筑外立面的管理维护、城市自然生态景观风貌保护等制度,与工程建设审批环节加强衔接。

(三)城市更新实施(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城市更新实施应当遵守的要求,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的确定规则和责任。明确城市更新实施单元和统筹主体的确定规则。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建立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审查制度和公开制度。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制度,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明确纳入项目库管理的条件和要求。提出项目审批、建设、验收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四)保障措施(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六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城市更新政策措施,在资金筹集和支持、税费减免、土地供应、容积率奖励、土地用途转换和兼容使用、技术支撑等方面为城市更新提供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满足城市更新融资需求。

(五)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明确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国有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职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利,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中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第四十二条)。明确条例施行时间。

四、主要特点

一是紧扣国家要求,明确更新分类。充分落实国家《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要求,明确本省城市更新活动的八种类型,包括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完整社区建设和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以及完善城市功能,建设改造城市基础设施,修复城市生态系统和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等。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确定权责分工。明确政府、部门、市场主体、产权人、物业权利人等在城市更新中的权责分工,为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城市更新可持续实施模式提供法治支撑。

三是建立实施路径,提出支持措施。构建“体检先行、规划引领、设计指引、项目牵引”的城市更新实施路径,明确了城市体检评估、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城市更新项目库的法律地位,保障城市更新有序实施。明确土地利用、财税金融等方面支持政策,着力破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难点痛点问题。

四是突出地方特色,促进文脉赓续。立足我省历史文化资源丰富的特点,明确在城市更新中建立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前置制度,形成 “调查—评价—保护—利用”流程闭环,切实在城市更新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