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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07 来源:山西省工程咨询协会 浏览量:622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5〕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西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更好支撑我省转型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参照《全国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科发重〔2025〕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实验室是我省最高层次的科技创新平台,是全国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四个面向”,聚焦国家及我省重大战略需求,聚焦服务能源转型、产业升级和适度多元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省实验室按照“需求导向、统筹规划、开放协同、支撑发展”的原则,综合科研基础、产业优势、保障能力等因素布局建设,实行实体化运行。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省政府统筹规划布局省实验室。

省科技厅是省实验室的业务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研究制定省实验室建设规划;根据省政府审定情况,批准省实验室的设立、调整、撤销;组织开展定期评价和检查,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省实验室差异化支持经费额度。

省实验室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所在设区市政府应当支持省实验室建设发展,协调落实政策、经费、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支持。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是省实验室建设、运行的依托单位,承担省实验室建设、运行的日常管理等工作,落实实体化运行,做好人才队伍、支持经费、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安全保密等运行管理和条件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省实验室做好评价、监督和检查;指导做好省实验室党建工作。

第五条 省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围绕战略定位和任务目标,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解决重大科技问题,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强化青年人才培养,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构建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机制;开展科技交流合作,推动大型科研仪器等开放共享;加强学风作风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建设,开展科学技术普及;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党组织建设。

第三章  建 设

第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指导依托单位开展省实验室建设工作,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第七条 省实验室建设流程:

(一)省科技厅按照省实验室建设规划,提出省实验室年度任务计划。

(二)依托单位编制省实验室建设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对拟建设省实验室的建设方案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论证,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按程序报省政府。

(四)省政府审议通过后,省科技厅批复省实验室立项建设,依托单位启动建设,原则上建设期不超过3年。

第八条 省实验室立项建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产业支撑能力。面向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和未来产业培育需求,具备以产业为导向开展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能力,研究水平国内领先,能够开展跨学科、大协同攻关。

(二)人才引育能力。具备聚集国际国内高端人才资源的能力,拥有专业能力突出、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固定人员需75人以上。

(三)科研条件能力。拥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和办公场所,具备国内一流的科学研究条件,实验室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

(四)科学管理能力。建立符合科学规律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内设机构等按职责运行。

第九条 建设期满3个月内,由省实验室提出验收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同意后,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按照建设方案进行验收。合格的进入运行期管理,不合格的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报省政府批准后退出省实验室序列。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条 省实验室要加强党的建设,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落实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廉政制度体系,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十一条 省实验室采取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实验室主任分工负责的管理运行体制。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是省实验室的决策机构,由相关部门、依托单位负责人及专家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报省科技厅备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负责制定和审议省实验室章程,确定实验室的建设方针、发展目标、战略规划等重大事项,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实验室主任,审议年度任务和经费预决算,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省实验室的学术指导和咨询机构,由国内外相关领域高水平专家组成,一般为11至17人,学术委员会主任由省实验室推荐,经管理委员会审定后聘任,原则上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负责对省实验室科研目标、研究方向、技术路线、重大科研活动、项目立项等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十四条 省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依据章程和有关制度行使人事、财务、科研组织等事项决定权。由依托单位推荐、管理委员会聘任,省科技厅参与考察。原则上每届聘期5年,累计任职不超过2届,全时在省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中应配备45周岁以下科研技术骨干。

第十五条 省实验室应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明确重大管理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制定实验室章程和人力资源、财务、采购、资产、安全保密、知识产权等制度,建立信息发布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省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建立市场化用人机制,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动态调整。实验室成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由省实验室聘用,全时在省实验室开展工作,原则上只能在1个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任职;流动人员可根据需要采取双聘等方式聘用。省实验室应当建立与人员能力、业绩贡献相匹配的薪酬分配制度,做好职称评审、项目承担、考核奖励、配套服务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七条 省实验室应建立健全资金、资产等相关管理制度。政府部门给予省实验室使用的固定资产或投入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依法依规按程序划拨为省实验室资产。其他单位为省实验室提供的建设用地、用房、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约定确定归属。

第十八条 省实验室应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制度,推进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设置开放课题,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在产业一线建设分中心、分实验室、基地等分支机构,靠前就近服务产业创新。

第十九条 省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体系,在省实验室完成的科技成果均应标注省实验室名称,按约定和贡献确定权属,进行成果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省实验室应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探索与绩效挂钩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转化收益分配制度等,鼓励实验室及其固定人员通过创立企业、入股企业、技术许可等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一条 省实验室安全工作按照“谁建设、谁负责”“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条件保障。加强科研诚信和伦理建设,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二条 省实验室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所在设区市政府和依托单位应加大对省实验室的支持力度,引导科技创新资源、重大政策、重大科技项目等向省实验室集中。鼓励省实验室依法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及资助等方式拓宽经费渠道。

第二十三条 建设期的省实验室,建设期内原则上每年给予1000万元省级财政专项经费支持,也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省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研业务、日常运行管理等。依托单位每年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进入运行期管理的省实验室,运行期间原则上每年给予1000万元省级财政专项经费支持,并根据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动态调整。运行期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省实验室开展项目研究,开支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依托单位每年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省实验室应建立目标导向、任务导向、需求导向的科研项目立项机制,项目应聚焦研究领域方向和我省重大需求。自主立项项目经省科技厅论证审核后,可纳入省科技计划体系。

第二十六条 省实验室应加强与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等科技力量联合,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获得国家立项后可按程序纳入省科技计划体系予以支持。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在相关领域重点项目立项、重点科研任务布局等方面,可委托省实验室承担,给予省实验室必要的经费、科研条件、成果转化服务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容错机制,尊重科研规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前提下,省实验室经管理委员会审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属于改革创新合理容错的,予以免责。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 建立符合省实验室特点和规律的考核评价机制。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倾向,实行以聚焦成果质量价值、突出应用贡献成效、强化资源使用效率、注重产业支撑作用为重点的考核评价标准。

第二十九条 省实验室运行期实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价制度。省实验室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自评报告和当年资金预算明细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财政专项经费差异化支持额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省科技厅对省实验室建设发展和运行绩效开展定期评价,具体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实施。

第三十条 建立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机制,省实验室运行期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对于连续两年未能完成既定任务目标的省实验室主任,省科技厅可提出调整建议,依托单位按程序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实验室根据研究领域方向统一命名为“××山西省实验室”,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外简称“山西省××实验室”,英文名称为“××Laboratory in Shanxi Province”。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