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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山西省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7-14 来源:山西省工程咨询协会 浏览量:705


山西省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山西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和《山西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依靠建立规范的会员网络,及时宣传行业法律

法规,推广国内外先进经验,规范工程咨询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

第四条 会员享有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同时应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会

第五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为

主。拥护协会章程,遵守行业公约、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并有加入本协会意愿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六条单位会员包括会长、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

事单位和普通会员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包括个人理事和个人会员。咨询工程师(投

资)以及从事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相关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应符合本协会《章程》第九条规定。

第九条 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从事工程咨询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学者。

第三章 入会申请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按照本协会《章程》申请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本协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本协会《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三条 本协会为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代表山西省工程咨询行业,维护本行业和会员的合法

权益;

(二)本协会网站、公众号免费为会员提供政策资讯和行业

信息,本协会网址:http://sxpaec.cn;

(三)为会员提供本协会发行的出版物和信息资料;

(四)组织会员参加本协会及中咨协会等举办的专业培训、技术讲痤、学术研讨和考察活动;

(五)组织会员参加山西省和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申报;

(六)组织开展行业继续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和咨询工程师(投资)年度继续教育(面授)等;

(七)为会员提供发表学术报告,推广研究成果的交流平台;

(八)为会员提供国内外工程咨询业发展动态信息、项目信

息,提供行业专家服务,调解合同争议和提供仲裁服务;

(九)促进会员单位与国内外工程咨询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第六章 会 费

第十四条 会费收取原则:

(一)按照会员不同责任和权利,分档收取会费;

(二)根据协会开展服务活动的需要,确定会费标准。

第十五条 会费使用和管理:

(一)会费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能力建设,接

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议,并按规定向社团登记机关报告收支情况;

(二)会费收取按规定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

一收据。

第十六条 会费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 10000 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 4900 元/年;

(三)理事单位 3900 元/年;

(四)普通会员单位 2900 元/年。

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按照本协会《章程》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七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会员应在每年 3 月底以前向本协会秘书处缴纳当年会

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缴纳当年

会费;

(三)会员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缴纳当年会费的,经协会秘

书处同意可以下一年度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按照本协会《章程》第十四条规定,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秘书处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 会籍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会员档案,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单

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注销及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时,应及时函告本协会秘书处,并办理会员证的变更或换发手续。

第十九条 会员证由本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会员,按照本协会《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处分。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 2022 年 7 月 29 日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实施。2020 年 12 月 28 日协会第五届五次会员大会通过的《山西省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秘书处。